济南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鲁网11月16日讯 近日,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济南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出,提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240元。提标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40元,剩余部分,省财政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比例补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调整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9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420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78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835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61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17.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5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5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12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5元(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5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12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20元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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