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禁止强制委托
为让“一次办成”落到实处,使得购房者权益得以维护,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令禁止房企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更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对拒不配合办证的房企将给予记入诚信档案等惩戒。
《通知》称,近年来,因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量不断增大,开发企业为提高购房人贷款及办理产权证效率,采取了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代办相关业务,但有个别企业存在强制委托、向购房人收取委托费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承担了不合理费用。
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商品房交易监管,规范不动产登记、贷款抵押手续办理行为,我市明确以下两项业务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需办理贷款业务的购房人,应会同商业银行为其提供商品房预抵押服务,明确业务流程,并公示各方责任事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费用。
2.商品房交付后,房企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费用。
《通知》还明确,在购房者自愿的前提下,房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但须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且相关费用由房企承担。
对于购房者反映的房企拒不配合办证、强制委托或扣押购房者资料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向住建部门反馈予以督促。本《通知》下发后仍违反要求的房企,将被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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