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济南频道 > 社会 > 正文

济南修订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2020-08-28 06:5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8月28日讯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拟调整!8月2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意见。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实施细则相比,新版增添了不少内容,同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都有所提高。

  修订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强房屋征收管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济南市住建局结合近年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日。

  据悉,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有效期5年。《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正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发生的过渡安置费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在办法适用范围上,新版实施意见明确了规定的市辖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济南市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

  跨行政区的项目以及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主体建议,市房屋征收部门召集相关区、部门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征收主体。

  明确“就近地段” 为征收项目3公里内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就近地段”的范围界定相较以前更加明确。原版中“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在修订版中,则更具体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征收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3公里以内,且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基准评估单价价格差10%以内、属于同一区位的地段。

  除此之外,细则还明确,“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异地安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非改建地段和非就近地段、不属于同一区位的地段。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和安置房源情况,合理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就近地段安置或异地安置。

  在“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上,此次修订后的表述也有所变化。原本细则中表述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修订后为建筑面积46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为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住宅评估基准单价,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临时安置费等“涨价” 搬迁奖励可冲抵产权调换差价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后还有个比较明显的变化,细则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涨价”。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时交付使用、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原本规定的则是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同时,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2元计算,增长至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都比原本涨了一倍。

  此外,细则还提出,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货币补偿奖励可以冲抵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