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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住房租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1-09 07:1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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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9日讯 近日,济南市出台住房租赁新政,其中明确了新增租赁住房的奖补方案。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昨天,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超144平大户型租赁住房、租期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等不予奖补。

  根据办法,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试点项目(含盘活闲置存量住房项目,“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住房租赁项目,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住房租赁项目,利用国有(自有)、集体土地建设(购买)住房租赁项目等;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建立存量房源基础数据库;住房租赁市场课题研究等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八大情形不予奖补。其中包括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未进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如小产权房、违章建筑等)。新建和改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少于10年;以租代售;或年租金涨幅超过济南市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的,也均因持续运营条件达不到标准不予奖补。除此之外,不予奖补的还有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大户型租赁住房以及高端租赁住房项目;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据悉,专项资金奖补标准为,新建(购买)住房租赁项目按最高1000元/平方米、改建非居住房屋项目按最高600元/平方米、盘活存量项目按最高180元/平方米;按照前期就高、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的原则,对试点项目发放奖补资金。对特别重大的住房租赁项目经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奖补资金的支持额度。从2020年开始,对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一定运营奖补,资金以市级专项资金为主,具体奖补办法另行研究制订。(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